我国东北地区林蛙增养殖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
一、林蛙养殖背景
(一)林蛙概况
林蛙(Woodfrog)是一类具有背侧褶、明显鼓膜,非繁殖期主要生活于山林中的棕色蛙类,因此也被称为棕蛙(Brownfrog)。林蛙隶属两栖动物纲(Amphibia) 、无尾目(Anura)、蛙科(Ranidae),是两栖类动物中关系复杂多样的一个类群,一直是分类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分布在东北长白山脉的林蛙主要包括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和桓仁林蛙()。
在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等地都有东北林蛙分布。东北林蛙在长白山脉根据垂直分布植物带不同,演化出不同的种群,生物群落中种群分化显著,分为高山针阔混交林带的红腹东北林蛙,中山阔叶林带的黄腹东北林蛙和低山杂木灌丛带的花腹东北林蛙。其中的褐背黄(红)腹东北林蛙种群为优良种群,具有体型大、个体壮、分布广、适应强、产量高和产油高(雌蛙输卵管粗长)等特点。冬眠初期,雌蛙输卵管(林蛙油)占体重15%~25%,其品质好、吸水力强、膨胀度大。
(二)林蛙生长发育史
林蛙的生长发育史包括卵、蝌蚪、幼蛙和成蛙等四个发育阶段, 随季节进行陆生和水生两种生活阶段变换。陆生阶段是指林下生活期(肥育期),时间为每年5月初到9月末;水生阶段包括繁殖期(抱对、产卵、孵化)、蝌蚪期、变态期和越冬期(冬眠期),时间为每年9月末到第二年6月中旬。林蛙的蝌蚪期30d左右出现后肢;蝌蚪期40d左右进入变态期,一般经历7d~10d,腹部收缩、肘部出现、长出前肢,此阶段基本停止取食;70d左右变成幼蛙进入森林生活,直到当年9月末下山。
林蛙的食性在一生中随不同阶段和季节发生变化。刚孵出的林蛙蝌蚪在3d后开始取食卵胶膜,5d~6d后开始摄取水中食物,30d后摄食量最大,进入陆生阶段后主要以森林昆虫为食。
(三)林蛙的价值
林蛙是集食、药、补价值于一身的名贵蛙类,也是久负盛名、享誉海内外的名贵山珍,享有“清廷上八珍”“东北新三宝”“绿色软黄金”等美誉。林蛙油、林蛙卵、林蛙卵油,林蛙肉、林蛙脑和林蛙皮都具有较高药用价值或者食用价值,可治疗肺结核、肺纤维化等多种疾病,具有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之功效,深加工产品开发利用前景广阔。目前,林蛙加工产品主要有林蛙抗菌肽系列产品、林蛙油软胶囊、林蛙油颗粒、西洋参雪蛤口服液、林蛙油口服液、雪蛤胶蛋白面膜和参蛙胶囊等。
同时,林蛙在维持森林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森林卫士,在森林生态系统中处于食物链低端,只吃害虫,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和安全的重要生物。
(四)林蛙养殖历史和优势
东北地区是全国林蛙重点产区,具有良好的林蛙养殖资源、悠久的养殖历史与地域优势。
1.林蛙养殖历史悠久、技术成熟和资源丰富
林蛙养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有50多年历史。目前,林蛙主要养殖地在四省区林区,主要养殖方式为人工养殖蝌蚪、回归自然放养、人工辅助越冬相结合,即生态放养。当前的生态放养技术成熟,而全人工养殖林蛙技术也正在逐渐完善和成熟。
2.依靠长白山脉森林生态系统优势发展林蛙养殖
目前,四省区共有34000多个养蛙户,总养蛙面积1462万ha,年放养林蛙近200亿只,存活林蛙总量约100亿只,年产商品母蛙2亿只~4亿只,全产业链年销售额约100亿元。
吉林省林蛙养殖户约1.5万,约占总养殖户的44%,主要集中在长白山周边26个县市,410多个林场,有3000多条沟进行封沟养蛙。吉林省已成为全国林蛙养殖的前列地区,已有长白山林蛙国家原产地域四个,包括吉林地区、延边地区、白山地区和通化地区。
3.林蛙养殖业是生态友好型产业
林蛙是森林生态系统食物链中的重要环节,以昆虫为食,不吃一草一木,同时也是多种野生动物的食物,养林蛙就是养森林,林蛙产业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林蛙进行充分保护和合理开发,是维系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条件,因此林蛙生态放养是极为重要的生态友好型产业。
4.林蛙产品市场优势
林蛙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直接食用占商品量1/3左右;二是生产传统林蛙油;三是以林蛙油为原料,加工林蛙油胶囊和冲剂等;四是利用肉骨皮提取抗菌肽和多肽,生产消毒品、化妆品、食品和保健品等精深加工产品。林蛙产品不仅是市场需求旺盛的食药保健名特产品,也是生物医药的重要材料资源,吉林省作为全国林业重点省份,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造就了品质优良的养殖林蛙,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五)林蛙养殖政策变化
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2021年3月3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两个通知明确规定,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核发养殖证。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要加强对蛙类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域、重要栖息地等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严防破坏野外生境等违法行为发生。
随后,有关省市农业农村厅等主管部门配套发布加强林蛙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林蛙资源保护,规范和支持林蛙增养殖产业的发展。各主要产地省市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编制《吉林省林蛙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黑龙江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林蛙资源保护与规范繁育增殖管理的意见》,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保护林蛙资源推进林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从国家到地方,林蛙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有了科学合理的政策保障。
二、林蛙养殖技术特点与存在问题
(一)林蛙养殖技术特点
林蛙养殖的核心技术为“林蛙养殖九字实用技术”,即“水、种、饵、林、繁、密、养、防、管”。“水”是指林蛙养殖需要的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文,用于林蛙的抱对产卵、孵化变态和越冬休眠;“种”是指林蛙养殖所需的种蛙和蛙卵或蝌蚪及幼蛙;“饵”是指在养殖过程中或者一个阶段中,如林蛙幼体(蝌蚪)和成体(幼蛙,成蛙)所摄食的青绿叶菜、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及活饵料;“林”是指林蛙山林放养或圈养需要的林地、林型、树种等,以及草本植被、枯枝落叶和腐殖质层地带或者围栏及肥育场;“繁”是指种蛙和卵团繁殖发育及其需要的条件;“密”是指种蛙、卵团、蝌蚪、幼蛙和成蛙的放养密度与放养模式;“养”是指综合养殖技术;“防”是指林蛙养殖过程中防逃逸、防病害、防污染与防盗窃;“管”是指林蛙养殖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其中,“水、种、饵、林”是养殖林蛙的基本条件;“繁、密、养”是养殖林蛙的关键技术;“防、管” 是养殖林蛙的管理措施。
(二)林蛙养殖方式
目前,林蛙养殖包括林蛙生态放养(林蛙增养殖)和林蛙大棚圈养两种方式,前者居多。
1.林蛙增养殖
林蛙增养殖是指人工繁育蝌蚪、天然放养林蛙或者人工繁育蝌蚪并辅以人工管理措施的一种半人工林蛙养殖方式,其越冬设施采用流水越冬池、深水湾或越冬窖。凡是山多林密、沟谷交错、水源充足、植被良好的山区、半山区都可以进行林蛙增养殖,但放养时要注意限制可控范围。本方式主要特点是天敌多,回捕率低,自然资源依赖度强。林蛙增养殖群体作为通过养殖或增殖获得的群体,有别于野生群体。
2.林蛙大棚圈养
林蛙大棚圈养指人工繁育蝌蚪、温室大棚圈里放养林蛙,是一种全人工林蛙养殖方式。林蛙大棚圈养使林蛙生产走向高密度、集约化、快速化、科学化道路,提高了林蛙的回捕率,稳定了林蛙养殖收成,扩大了林蛙饲养区域,庭院、平原地区都可以进行林蛙大棚圈养。其主要特点是人工饲喂饵料或饲料,人工控制养殖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天敌,成活率高,但成本高、疾病多,对从业者技术要求较高,投资大、养殖风险也大。
(三)林蛙养殖存在问题
合法增养殖林蛙的基本条件要以农业或渔业主管部门通知和要求为准,一般应具备林蛙养殖场地证明(承包合同,协议等)、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水产养殖三项记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产地检疫证等相关证件。为规范、支持和稳定林蛙增养殖产业发展,目前亟需解决以下问题。
1.林蛙养殖的用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业(渔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交接存在管理空白区,管护房和林蛙养殖池作为林蛙增养殖的基本设施,现属农业范畴,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林蛙增养殖过程中用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养殖户在未适应新政策的情况下极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必要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林蛙养殖的承包问题
林蛙目前按照水生动物分类管理,林蛙增养殖作为在林区进行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森林资源,但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等主管部门并未对现有生产过程涉及的林地、养殖场所承包期与承包费标准设定统一标准,养殖户往往会因不确定的承包周期与承包费用产生观望心理,有的甚至在缴费后被强制清退出养殖区域,个人利益受到损伤,积极性大打折扣,不利于林蛙增养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林蛙养殖发展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依法依规管理林蛙产业。政府要营造产业发展良好政策环境,鼓励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培育林蛙规模化生产企业,推进林蛙规模化发展。林蛙增养殖活动的发展,要顺应时代发展和潮流,更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林蛙增养殖单位信息核查发布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部门规章。国家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林蛙养殖对东北地区乡村振兴和保护森林资源等方面的有利影响,也要考虑相关森林资源或场所质量等级、林蛙从业者的预期和最低承包期限,对林蛙增养殖过程中森林资源或场所的承包费和承包期作出具体规定,建议承包期30年以上,让从业者安心守业;制定承包费用还要遵守林蛙繁殖生长周期规律和承包合同约定,避免乱执法和乱收费。
(二)制定林蛙养殖技术规范和标准
以科学规范标准促进林蛙产业发展。转变思想观念,由传统的林业思维转向农业思维和水产思维,带动林蛙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逐渐建立、完善和发展林蛙增养殖发展模式与技术体系,助力开展林蛙增养殖及开发利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效规范林蛙增养殖行业健康发展,争取在大农业、新农业和智慧农业发展中作出贡献。
(三)加强林蛙养殖技术培训和推广
培训推广提升林蛙产业从业人员素质。水产系统的管理、科研和推广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开展生态放养及保护利用培训,尽可能多地让产业相关人员熟悉林蛙标准化养殖及保护利用技术,不断培养后备人才,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强化养殖技术指导服务,将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理念融入林蛙养殖生产过程。从业人员之间也要相互借鉴,进一步学习和应用集约化、集成化、智能化综合养殖技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科学利用林蛙资源。
(四)建立林蛙种质资源保护区
保护种质稳固林蛙产业。政府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在长白山地区建设林蛙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大野生资源保护力度,科学有效保护林蛙优良野生种群种质资源。建立林蛙原良种繁育基地,全面提升林蛙种质资源质量,发展生态友好型林蛙增养殖产业。建立林蛙产业示范园区,对林蛙野生种群和增养殖种群实行分类差别化管理,扶持增养殖产业发展。
(五)加强林蛙养殖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创新应用
创新应用促进林蛙产业发展。在借鉴水产养殖新技术的同时,不断提高应用生物、工程新技术的能力,如孵化期、变态期、蝌蚪期和越冬期水质调控技术,蝌蚪期营养与饲料调控技术,生物饵料培养与投喂技术,综合越冬新技术,无冬眠饲养技术,养殖环境(温度、湿度、光照等)全自动控制技术,免疫提高和病害防控综合技术等。合理运用新技术,不断完善提升生态放养和大棚圈养的各个技术环节,使养殖技术与生产性能更加成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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