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判令政府未履行政允诺应赔偿

发表时间:2025/08/02 12:16:04  浏览次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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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判决中,依据今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判令某地方政府履行其先前向民营企业作出的政策承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判决不仅为涉案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国家以法治手段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本案原告为一家深耕当地多年的民营企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年,当地政府为鼓励特定产业发展,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并通过正式会议纪要、招商文件等形式,向包括原告企业在内的相关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涉及土地出让优惠、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多个方面,旨在吸引企业投资兴业,带动地方经济繁荣。原告企业基于对政府政策的信赖,积极响应号召,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开展项目建设与运营。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及相关政策变动等因素,后续政府部门未能完全履行前任政府作出的政策承诺。部分承诺事项被搁置,如原本承诺的优惠土地迟迟未能交付,税收减免政策未能落实到位,财政补贴也未按约定发放,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大幅增加,项目推进受阻,面临巨大经济压力。原告企业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无奈之下,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原告企业均败诉。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政府曾作出政策承诺,但后续因客观情况变化,政策执行存在困难,且相关承诺未明确具体实施细则,难以认定政府构成违约。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协议中未明确政府义务,会议纪要中的允诺不构成明确的返还款项承诺。但原告企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本案中,地方政府先前作出的政策承诺合法有效,企业基于该承诺进行了实际投入与经营活动,形成了合理信赖利益。虽然后续存在客观情况变化,但政府未能积极与企业协商沟通解决方案,违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政府守信践诺的规定。

最高院进一步指出,一、二审法院以协议未约定政府义务、会议纪要允诺不明确为由,忽略了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合考量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以及案涉项目的利润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令当地政府一方承担案涉企业1682.309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1545万元,并责令政府尽快履行剩余政策承诺事项,或对企业因政策未落实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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