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地址:庆市川区道(原双竹镇)
13983250545

信:ycsh638

QQ:469764481
邮箱:ycsh6318@163.com

增氧失效鱼苗死亡谁之责?“诉调对接”迅速化纠纷

发表时间:2022/11/18 19:01:4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浏览次数:6938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西南渔业网-丰祥渔业网秉承: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水产专业网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郑重提醒】:本站所有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谢绝转载!!谢谢合~
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会变!

家住浙江省仙居县官路镇的一个淡水鱼养殖户胡某于20216月4日向浙江省温岭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0年10月份购买了两台由温岭某厂家生产的鱼塘增氧机用于鱼塘增氧。2021年5月16日,其中一台增氧机在工作时发生损坏,导致鱼塘中养殖的近500斤黄骨鱼鱼苗全部死亡。胡某认为生产厂家生产的增氧机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部分鱼苗损失,但生产厂家不予认可,双方协商不下,希望消保委部门介入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于当日上午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对于此事,厂方认为,其生产的增氧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该起事故是胡先生使用不当而造成,主要责任在胡先生方,故厂方只愿做出与增氧机等值的赔偿,而对于鱼塘及鱼苗的损失,不作赔偿。当日上午,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数小时的调解,双方仍无法就赔偿金额方面达成一致,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考虑到该纠纷较为复杂,当事人称调解不成则诉讼,工作人员与温岭市人民法院进行对接,启动诉调对接程序。

当日下午再次进行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厂方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一起来到温岭市人民法院大溪人民法庭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经过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厂方向胡先生赔偿损失共计2.8万元,双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在多方共同见证下,厂方当日给付了胡先生2.8万元,胡先生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纠纷,对大额消费纠纷以司法确认的形式固定,确保了消费调解结果的履行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使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推进消费纠纷多部门协同处理,有效提升消费维权工作共建共治。

温岭市消保委提醒,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请求消协组织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最为便捷的途径。但由于调解缺乏强制力的保证,调解成功率往往较低,此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调对接”机制来解决问题。消费投诉经过消协调解后,商家口头同意调解却没有兑现承诺的,经过消协申请司法确认后,可以对商家进行强制执行。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快速解决消费争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声明:转载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订阅号

"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养鱼第一线刘文俊视频号将会定期向你推送本号信息将为你精诚服务!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电脑网址: //www.modaip.com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  手机网址://m.modaip.com
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吉永水产品养殖股份合作社,重庆市永川区丰祥渔业有限公司
本站微信:ycsh638,QQ:469764481,邮箱:ycsh6318@163.com

ICP备案/许可证号渝ICP备2020014487号-1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496号

诚信共建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