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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水产养殖用水和养殖水体排放的水质标准

发表时间:2018/09/03 13:35:53  浏览次数: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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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塘养鱼用水的标准


目前施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即所有的养鱼水体区域,当然也是池塘养鱼用水的标准。


  表1 渔业水质标准 mg/L(克/同)

项目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色、臭、味
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2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
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

底部后,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

4 pH
淡水6.58.5,海水7.08.5
5 溶解氧

连续24小时中,16小时以上必须大于5,其余任何时候

不得低于3,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

何时侯不得低于4

6 生化需氧量
(五天、20℃)
不超过5,冰封期不超过3
7 总大肠菌群
不超过5000/升(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升)
8
≤0.0005
9
0.01
10
0.05
11
0.1
12
0.01
13
0.1
14
0.05
15
0.05
16 氰化物
0.005
17 硫化物
0.2
18 氟化物(F-)
1
19 非离子氨
0.02
20 凯氏氮
0.05
21 挥发性酚
0.005
22 黄磷
0.001
23 石油类
0.05
24 丙烯腈
0.5
25 丙烯醛
0.02
26 六六六(丙体)
0.002
27 滴滴涕
0.001
28 马拉硫磷
0.005
29 五氯酚钠
0.01
30 乐果
0.1
31 甲胺磷
1

32

33

甲基对硫磷

呋喃丹

0.0005

≤0.01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8月6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对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进行修订。用《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代替《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代替《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对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根据农业部的意见征求公告和有关涉及修改人士的公开意见来看,这次修改比原标准更科学、更适应社会的发展,相对来说比原标准也稍为宽泛了一些,虽然还没正式颁布,但应该与现在征求社会意见的标准草案大差不差,因此,本文暂依该标准草案解析。

养殖尾水,是指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或养殖结束后,由养殖体系(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车间等)向自然水域排出的不再使用的养殖水。

(1)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指标


淡水养殖尾水水质监测样品采集地应该设在排到自然水体的排水口处(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取样),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HJ 493、HJ 494和HJ 495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2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标准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悬浮物,mg/L(克/升)

≤50

≤100

2

pH

6.09.0

3

高锰酸盐指数,mg/L

≤15

≤25

4

总磷,mg/L

≤0.5

≤1.0

5

总氮,mg/L

≤3.0

≤5.0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水体淡水养殖尾水的排放,如池塘养殖等;不适用在开放性水体中进行养殖的水域,如网箱养殖等。
本标准采用单项判定法,当监测指标单项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


①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分级

根据接纳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区域的使用功能,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


② 淡水养殖尾水
排放水域划分

按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的淡水水域划分为三种水域:

(1)特殊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类、Ⅱ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禁养区,主要适合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在此区域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原有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重点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类的部分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此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尾水排放执行表中的一级标准。

(3)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类的部分水域、Ⅳ类和Ⅴ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表中的二级标准。

总之,区(区)级标准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指标


(1)悬浮物 

悬浮物质是指悬浮于水中,不能通过0.45μ滤膜且易沉降的细小有机或无机颗料物质。水域悬浮物质对光的散射与阻挡影响水色和透明度,从而降低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影响水生生物的呼吸和代谢,严重时会造成鱼、虾、蟹窒息死亡。淡水养殖经过一个养殖周期后,由于饲料的投入,养殖生物的活动(游动、摄食、排泄等),气象条件(刮风、下雨等)等各种因素的作用,养殖水体中的悬浮物质会有所增加,因此必须对此要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含大量悬浮物质的养殖水排入水体,势必对受纳水体的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另外养殖池中悬浮物质可以通过在沉淀池中放养滤食性生物来达到降解的目的。 

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悬浮物质因不同的排污单位其排放标准有所差异,采矿、选矿、选煤工业一级标准为100mg/L(克/升,下同),二级标准为300mg/L,脉金选矿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500mg/L,其它排污单位一级标准为70mg/L,二级标准为100mg/L。  

(2)pH 

pH是水体中氢离子活度的度量,天然水中的pH值是各种溶解的化合物所达到的酸--碱平衡值。天然水中的碳酸盐体系对pH起着主要调节作用,引起水域pH变化的重要因素是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和生物残骸、排泄物等的分解。光合作用盛行时,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pH随之升高;当有机质分解时,消耗氧气,放出二氧化碳,pH值降低。当pH<5时,水体呈酸性,会造成鱼类的酸中毒,造成蛋白变性使组织器官失去功能而造成鱼类死亡,酸性对于鱼有较强的刺激性,因此鱼的鳃部粘液增加,过多的粘液和沉淀的蛋白质覆盖于鱼鳃使鱼窒息死亡,而有些难离解的弱酸可透过鱼体组织,影响血液的pH值,影响红血球与二氧化碳结合能力,降低整个机体的呼吸代谢机能,中毒后的鱼表现为极度不安,狂游、呼吸急促,游泳乏力,鳃部充血,体表及鳃部粘液增多,最后窒息死亡。而当pH>9时,水体呈碱性,对鱼有强烈的腐蚀性,使鱼体及鱼鳃损伤严重,同时,由于刺激性使鳃粘液大量分泌并凝结于鳃部,使鱼呼吸困难窒息,鱼体表面粘膜被溶解,使鱼失去控制水分渗透压的能力而死,碱中毒后鱼体狂游,乱窜体表有大量粘液,甚至可拉成丝,鱼体鳃盖腐蚀损伤等。  

(3)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是判断水域中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水体中有机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生物的生长。影响水体中化学需氧量的主要原因是水中含有大量还原性无机物和可被氧化的有机物,所以以化学需氧量作为水体受还原性有机、无机物污染程度的综合指标,淡水池塘养殖水中这些污染物主要来自养殖过程中末被养殖生物利用的饲料的分解,养殖生物的排泄物,以及各种微生物的分解所产生的各种还原性无机物和有机物,淡水水域中一般采用高锰酸盐指数反映化学需氧量程度。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Ⅱ类为4mg/L,Ⅲ类为6mg/L,Ⅳ类为10mg/L,Ⅴ类为15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一般都为100mg/L,根据我国淡水养殖的特点和专家建议,综合考虑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化学需氧量的限量范围,将其限量指标名称改为高锰酸盐指数。 

(4)总磷 

总磷包括有机磷和无机磷,它们存在于溶液、腐殖质粒子或水生生物中,各种形式的磷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磷酸盐是水域中浮游植物的营养盐之一,其主要作用是活性磷酸盐,浮游植物在合适的氮磷比范围内且在过量提供的条件下,生长旺盛,某些藻类的个体数量还会突发增殖,更有甚者藻类的种类会减至二三种,破坏了生态结构,造成缺氧环境。然而,由于影响藻类生长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极其复杂多变,很难预测藻类生长的趋势,也难以定出导致突发增殖产生水华(赤潮)的指标。淡水养殖尾水中的总磷主要来源于饲料中的添加剂、饲料分解物及养殖生物的排泄产物,合理控制淡水养殖的投入品,适当使用水质调节剂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有在拟制定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中考虑总磷的因素是必要的。 

(5)总氮 

总氮是指水体中有机氮和无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和硝酸盐氮)的总和,各种形式的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相互转化。无机氮是浮游植物的主要营养盐之一,是浮游植物生长繁殖不可缺少的要素,是细胞原生质重要组成部分,浮游植物按一定比例从环境中摄取氮和磷,当任何一个要素的含量低于或高于一定比例时,都会抑制生物的生长繁殖,甚至中毒死亡。水域中氮的主要来源于陆源输入,其次是大气降雨和水生生物的排泄以及尸体腐解,因此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变化。当水体中的氮过高时,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产生水华(赤潮),破坏水体中原有的生态平衡。淡水养殖废水中氮的主要来源于饲料的投入、蛋白质分解和水生生物的排泄。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Ⅱ类为0.5mg/L,Ⅲ类为1.0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氨氮为15mg/L。 

(2)海水养殖尾水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养殖方式的的养殖尾水的排放,不适用在开放的海水环境中进行养殖的水域,如网箱养殖等。


表3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指标

序号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悬浮物质,mg/L

40

100

人为增加量≤20

(有本底值的情况下执行)

人为增加量≤75

(有本底值的情况下执行)

2

pH

7.08.5,同时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单位。

6.59.0

3

化学需氧量CODmg/L

10.0

20.0

4

锌,mg/L

0.20

0.50

5

铜,mg/L

0.10

0.20

6

无机氮(以N计),mg/L

1.00

2.00

7

活性磷酸盐(以P计),mg/L

0.05

0.10

注:各项标准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① 养殖尾水排放分级
根据排放海区的海城使用功能和海水养殖尾水的特性,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

排放水域的划分

按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的海水水域划分为二种水域,即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1)重点保护水域:指GB 3097中规定的二类海域、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限制养殖区,对排入本区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
2)一般水域:指GB 3097中规定的三、四类海域、农业农村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对排入本区水域的海水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
3)禁止排放水域:GB 3097中规定的一类海域、农业农村部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禁止养殖区。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指标

1、悬浮物


悬浮物(suspended solids)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


2、pH值


本标准规定一级海水养殖废水pH在7.0~8.5,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单位;二级海水养殖废水pH在6.5~9.0之间,对变动范围不作要求。这次修订此项内容没有改变。 

3、化学需氧量(COD)


化学需氧量是判断水域有机物含量多少的重要指标,水体中有机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生物生长。原标准规定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化学需氧量≤10 mg/L,二级海水养殖尾水的化学需氧量≤20 mg/L。此项指标的确定部分专家认为太严,会限制养殖业的发展。经过我们的调查和对全国沿海海域水质分析,我国大部份近岸水域化学需氧量值在1.5 mg/L~3.5 mg/L之间。全国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并没有对我国近岸水质造成影响,所以该项指标没有修订。 

4、锌


硫酸锌作为治疗水生生物养殖过程中预防各种纤毛虫病的替代品正在广泛使用,所以对锌离子的增加也需要加以限制,根据多年对近岸水域的检测表明,我国大部份水域尚未超过渔业水质标准,对中国近岸海水水质的分析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近岸海水锌含量全部在0.0026 mg/L~0.03mg/L(2012年-2016年渔业环境公报)之间,最高的含量值也满足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锌的限量值是合理的,不用修订。 

5、铜


铜是一种用途广泛的金属元素,微量铜对生物活动起重要作用,是生物必需的微量元素,它是生物体血清蛋白和细胞色素氧化酶等活性物质的构成成分,可促进氧的循环和生物酶的催化等生化功能,但过量铜对生物将产生明显的毒害效应。对中国近岸海水水质的分析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近岸海水铜含量全部在0.0004 mg/L~0.005mg/L(2012年-2016年渔业环境公报)之间,最高的含量值也满足一级海水养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铜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没有修订。 

6、无机氮


海水养殖尾水中其氮的来源主要和饲料的投入,蛋白质的分解和水生生物的吸收、排泄有直接关系。我国《海水水质标准》(二类)规定无机氮浓度≤0.30mg/L、三类规定无机氮浓度≤0.40mg/L、四类规定无机氮浓度≤0.50mg/L。由于我国海域广阔,南北海域无机氮本底值悬殊较大,针对无机氮本底偏高的情况,我们适当放宽了无机氮的限量值。 


7、活性磷酸盐


汇总分析我国近5年沿海近岸活性磷酸盐含量状况得知,由于我国海域广阔,南北海域活性磷酸盐本底值悬殊较大,但活性磷酸盐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没有修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至五类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本文在此列出是便于对"五类水"的详细了解,可作参考。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1类水)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即禁养区。

Ⅱ类(2类水)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3水)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4类水)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5类水)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分类

(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标准值

项目

1

水温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饱和率 90% (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

3

4

6

10

7

氨氮(NH3-N)

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 P 计)

0.02
(
湖、库O.01)

0.1
(
湖、库O.025)

0.2
(
湖、库O.05)

0.3
(
湖、库O.1)

0.4
(
湖、库O.2)

9

总氮(湖、库.N)

0.2

0.5

1.0

1.5

2.0

10

0.01

1.0

1.0

1.0

1.0

11

0.05

1.0

1.0

2.0

2.0

12

氟化物(以 F- 计)

1.0

1.0

1.0

1.5

1.5

13

0.01

0.01

0.01

0.02

0.02

14

0.05

0.05

0.05

0.1

0.1

15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6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7

铬(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

18

0.01

0.01

0.05

0.05

0.1

19

氰化物

0.005

0.05

0.02

0.2

0.2

20

挥发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1

石油类

0.05

0.05

0.05

0.5

1.0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0.2

0.2

0.3

0.3

23

硫化物

0.05

0.1

0.2

0.5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_法规_中国西南渔业网_永川水花网! //www.modaip.com/sycv/aritcle2684.html

农业部:公开征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意见(有附件下载)_国内渔业_中国西南渔业网_永川水花网! //www.modaip.com/sgrz/aritcle2832.html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至五类水质标准_法规_中国西南渔业网_永川水花网! //www.modaip.com/sycv/aritcle2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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