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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打假人”诉求“假一赔十”被驳回南通海门区法院:被告能够证明产品合格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网购的10斤风干牛肉分装包装袋上未标明产品详细信息,买家徐某以此为由告到法院请求十倍赔偿。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被告能够证明其出售的风干牛肉系合格产品,并无食品安全隐患,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徐某在某食品经营部处购买了10斤风干牛肉,共支付了1580元。购买前,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卖家按照徐某要求,将风干牛肉分成10份,用通用方便袋分开包装,同时将牛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产品信息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告知了徐某。徐某收到货后,以每份商品方便袋包装未标明商品详细信息为由,认为某食品经营部售卖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并提出赔偿要求。遭到拒绝后,徐某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将某食品经营部诉至海门区法院,要求“假一赔十”。
庭审中,徐某自称其一年之中以此种方式“打假”五六次,均获得赔偿。此外,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出具证明认定徐某并非普通消费者,故对徐某本次投诉的事项不予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食品经营部提交了出售风干牛肉的原包装信息、检验报告、进货台账等材料,可以证明其出售的风干牛肉系合格产品,并无食品安全隐患。某食品经营部在风干牛肉原包装标签上已标明该商品的详细产品信息,并向徐某进行了展示和告知,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虽然通用方便袋上未有相应的食品标签,且某食品经营部在告知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更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某食品经营部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而且,综合本案相关证据资料,原告徐某并非普通消费者,而应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确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是否支持“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应当分情况确定。
一方面,针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法院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有利于遏制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进而维护食品安全。另一方面,基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的需要,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保护。销售者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只要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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